【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其核心要义是维护人民权利。民法典是人民的权利法,民法典对民事权利全面系统的规定是维护人民权利的基础。公权机关既有贯彻实施民法典的职责,又有不侵害民事权利和积极实现民事权利的义务,依据民法典处理好民事权利与公权力的关系是维护人民权利的关键,加强民事司法活动是维护人民权利的保障。要在实施民法典过程中,不断维护和实现人民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2020年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必须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通过切实实施民法典来实现维护人民权益的核心要义。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新华社记者 丁海涛/摄
民法典对民事权利的全面系统规定是维护人民权利的基础 民法典是人民的权利法,是人民权利的宣言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阐释好民法典关于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追究侵权责任等基本要求。” 以上六个分句,精要地概括了民法典的内容,这些内容紧紧围绕着人民的权利来展开:坚持主体平等指向总则编,宣示民事主体在享有权利的法律资格上一律平等;保护财产权利指向物权编,强调各类不同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便利交易流转指向合同编,规定法律对交易繁荣的促进和对主体在交易中所获利益的肯认;维护人格尊严指向人格权编,揭示法律对人之所以为人的主体性要素提供保障;促进家庭和谐指向婚姻家庭及继承编,表达法律对家庭秩序的重视和对人在家庭中的身份权的维系;追究侵权责任指向侵权责任编,展现民事主体受到权利侵害后所能获得的法律救济。民法典以权利为轴心,写满了民事主体能够享有的权利类型、取得权利的方法、行使权利的方式和权利受到侵害时的保护手段。民法典的颁布是民事权利的体系化表达,民法典的实施是民事权利的体系化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调整规范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是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最普通、最常见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涉及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不可分,同各行各业发展息息相关。”民法典关爱人民中的每一分子,关爱我们每一个人的权利和利益。我们每个人都在民法的关爱之下走过一生,都经历了一个从生到死的民法之旅:一个人生下来,民法就开始对他的生命、健康、自由、肖像、隐私等人格权提供保护,他与父母、亲属之间的关系就被民法所确认和维护,他长大之后取得的各种财产被民法肯认和保障,他每日以口头或书面订立的各种合同被民法确保履行,他缔结婚姻、建立新家庭被民法所认可和维系,死亡之后他的财产通过民法进行分配和继承。甚至,民法对人的关爱超越了生死两端,胎儿尚在母腹中时民法就已经提供保护——民法典第16条是对胎儿利益保护的条款,死者名誉、隐私被人诽谤、泄露时民法同样会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民法典第994条是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条款。可以说,人的利益延伸多远,民法典对人的关爱就延伸多远。
依据民法典处理好民事权利与公权力的关系是维护人民权利的关键 民法典不仅规定了人民的权利,还规定了公权力机关保护人民权利、不得侵犯人民权利的义务,从而为人民权利的实现提供了进一步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载体,很多规定同有关国家机关直接相关,直接涉及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开展工作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同时,有关政府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公权机关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民法典对民事权利的详尽规定,为人民群众的民事权利筑就了一道坚固的屏障。公权力没有合法正当的理由,不能超过这道屏障进入民事领域,侵扰民事主体或侵害民事权利。例如,民法典第1039条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这条规定明确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对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有保密义务,违反该义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相对于公民个人,公权机关有更强的侵权能力,民法典在诸多地方明确规定了公权机关不得侵犯民事权利的法律义务,有力制止和预防了公权机关对民事权利的可能侵害。公权机关不仅不能侵犯民事权利,还要主动保护民事权利,并积极为民事权利创造更好的实现条件和保障措施。例如,民法典第32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时,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我国每一位公民都有获得监护的法律权利。前述条文确立了在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时,由国家承担兜底性质的监护义务,这就为人民群众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更加可靠的实现条件。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如何将这一根本宗旨执行到位、贯彻到底?切实实施民法典就是重要路径。民法典是人民的权利法,通篇写满了人民群众能够享有的民事权利,把民法典贯彻落实好,把民法典上的民事权利保障实施好,就是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重要途径和重要表现。所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我们应当好好把握运用这个重要尺度,把为人民服务进一步落实到各项工作之中。
如果权利被侵害后得不到救济,再多的权利规定都会沦为空话。民事司法活动是人民权利获得救济的根本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事案件同人民群众权益联系最直接最密切。各级司法机关要秉持公正司法,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要加强民事司法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司法公正是民事司法工作的核心,这既是法律本身的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最根本的司法公正,来自合法权利被侵害后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法律救济,从而在根本上体现人民司法的司法为民属性。加强民事司法工作,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办案质量,就是要提高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案件中追求正义的能力,具体体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为受侵害的权利提供法律救济的判断能力和执行能力。还要注意,迟到的正义虽有意义,但实现正义的效率同样是正义的内涵之一。当民事司法机关能够为受侵害的民事权利提供公正的、有效率的法律救济时,司法公信力自然就会产生。我们应当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种公平正义需要每一位民事司法工作者共同努力来取得。民事司法工作还应当回应社会关切。当前,在财产权保护、人格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诸多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受到广大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问题。民事司法工作应当着力把这些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处理好,在实现个案公正的同时实现更多的社会效益,使人民群众在公平正义上的获得感更强,使公平正义在更大范围内传播。 民法典是人民的权利法。民法典以人民权利为中心内容,以维护人民权利为核心要义,以实现人民权利为最终目的。在贯彻实施民法典的过程中,我们应当牢牢把握维护人民权利这个核心要义,借助民法典的深入实施,把中国人民的权利保护和权利实现的水准推向一个历史新高度。
作者:于飞,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文章来源:《前线》杂志2020年第10期,原标题“维护人民权利是民法典的核心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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